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云南省健康产品和化妆品行业协会,是由云南省内从事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大健康产业研发、生产、经营企业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主要对全省健康产品和化妆品产业发挥“服务、自律、协调”的功能作用。
本会英文名称:Yunnan Health Products And Cosmetics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YHPACIA。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和组织全省健康产品和化妆品行业的企业,面向市场,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当好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为政府决策当好参谋。维护会员单位及行业内企业的合法权益,反映企业的问题、困难和合理诉求,协调企业同政府的关系,协调行业内生产、流通、科研等方面的关系,促进合作交流,加强行业自律,以科技创新为动力,充分发挥行业优势,推动我省健康产品和化妆品行业高质量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云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云南省。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云南省昆明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健康产品和化妆品行业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开展行业调查研究,为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等提出意见建议。
(二)依法维护健康产品和化妆品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协调会员关系,团结会员开展工作。
(三)建立健康产品和化妆品行业相关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建立会员诚信档案,推动行业社会责任和诚信体系建设。
(四)开展健康产品和化妆品行业交流与合作、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推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型原辅材料的开发、推广和应用;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做好有关项目和成果的评定工作,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五)接受政府委托开展健康产品和化妆品行业统计及经济运行分析,开展技术经济指标的交流工作;出版行业刊物,开展信息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政策信息、国内外行业有关信息和发展动态,帮助会员及时了解掌握行业发展动向,引导行业科学决策,健康发展。建设多渠道的行业宣传窗口,加强行业宣传推广和正向引导。
(六)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健康产品和化妆品行业人才、技术、法律法规、职业技能培训,开展人才交流,提高全行业人员队伍素质和业务水平。
(七)组织制定健康产品和化妆品行业质量规范、技术规程和服务标准,依法依规参与地方或国家有关行业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协助建立完善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产业服务及质量体系建设。
(八)依法依规经批准举办健康产品和化妆品相关专业、专题报告会、研讨会、经验交流会、展销会、展览会等活动,帮助和指导会员企业提高管理水平,提高我省健康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组织国内外的参观、参展和考察等活动,开拓视野,拓宽思路,促进我省健康产品产业创新发展。
(九)组织会员开展健康产品和化妆品及健康教育、消费教育等社会公益活动。
(十)承办法律法规授权、政府部门委托及章程规定的有关事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须经批准、授权、委托或备案后开展的事项,依法依规经批准、授权、委托或备案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单位会员是本会的主体,个人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本会的活动。单位会员更换代表,需向协会书面报告。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应报协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应持有营业执照(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需提交相关许可证)等相关证件,从事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健康产品与化妆品研发、生产、销售及配套服务,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为在本行业或相关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的专家和管理人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1.个人会员提交相关身份证明材料,2.单位会员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单位介绍。
(三)经秘书处审查;
(四)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工作具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宣传并参与本会的各项活动;
(七)为本会的发展献策出力;
(八)联络方式更改时及时通知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由本会给予除名: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冒用本会名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给本会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制定和修改选举办法;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审议本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2年至少召开1次,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程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有1/5以上的会员或者理事会提议,须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或决定须经全体会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须以无记名方式表决,并经全体会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一)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
(二)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
理事会的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三)热心并积极支持行业协会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产生程序: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1个月,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新一届理事候选人,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是: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5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须经全体理事会人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理事会,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理事。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一条 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须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从事本行业3年以上经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行业内有良好声誊;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九)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会员单位的人员担任,不得是近亲属,或者具有其他利害关系。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负责人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临时会员大会和临时理事会会议,均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第四节 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
第三十八条 办事机构是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本会内设机构。
第三十九条 本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 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须严格遵守本会章程,接受本会领导,执行本会决议。对外开展活动时,必须冠以本会的全称,其简称和译名由理事会规定。分支机构不得另起其他名称,不得另订章程、标识。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2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大会、理事会,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其行为损害本会以及公共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审查本会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四)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五)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报告理事会,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交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8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50000元;
(三)理事、监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0000元;
(四)一般会员每年交纳会费5000元;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合法合规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七条 本会建立专职人员聘任及其管理制度,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八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五十九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表决通过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五条 本会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3年12月20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