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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省健康产品和化妆品行业协会简介



    云南省健康产品和化妆品行业协会成立于2023年12月,是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由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沃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云南植物药业有限公司等14家企业自愿发起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协会的成立旨在发挥“服务、自律、协调”的功能作用,围绕药品、化妆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三品一械”,以“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服务宗旨,以“推动我省生物医药和大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为使命,搭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维护会员单位及医药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行约行规、提高行业自律,开展咨询服务、业务培训和健康教育公益活动,进行认证评估、标准制定,举办展会、出版刊物等。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业内的技术交流和合作,协会组建了专家库,由来自药品监管、企业管理、药品检验检测、药品审评核查、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执业药师管理、临床医学、临床药学等专业领域的资深专家组成,为会员单位及行业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和全面的服务咨询。

    为满足会员的服务需求,更加精准、专业地为会员服务,协会成立了药品生产、中药与民族药、化妆品香料香精、口腔清洁护理用品4个专业委员会。下一步还将成立药品经营、药品监督管理研究、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生物制品、检验检测、医院制剂、药物临床等专业委员会。


    云南省健康产品和化妆品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云南省健康产品和化妆品行业协会,是由云南省内从事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大健康产业研发、生产、经营企业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主要对全省健康产品和化妆品产业发挥“服务、自律、协调”的功能作用。

    本会英文名称:Yunnan Health Products And Cosmetics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YHPACIA。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和组织全省健康产品和化妆品行业的企业,面向市场,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当好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为政府决策当好参谋。维护会员单位及行业内企业的合法权益,反映企业的问题、困难和合理诉求,协调企业同政府的关系,协调行业内生产、流通、科研等方面的关系,促进合作交流,加强行业自律,以科技创新为动力,充分发挥行业优势,推动我省健康产品和化妆品行业高质量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云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云南省。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云南省昆明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健康产品和化妆品行业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开展行业调查研究,为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等提出意见建议。

    (二)依法维护健康产品和化妆品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协调会员关系,团结会员开展工作。

    (三)建立健康产品和化妆品行业相关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建立会员诚信档案,推动行业社会责任和诚信体系建设。

    (四)开展健康产品和化妆品行业交流与合作、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推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型原辅材料的开发、推广和应用;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做好有关项目和成果的评定工作,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五)接受政府委托开展健康产品和化妆品行业统计及经济运行分析,开展技术经济指标的交流工作;出版行业刊物,开展信息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政策信息、国内外行业有关信息和发展动态,帮助会员及时了解掌握行业发展动向,引导行业科学决策,健康发展。建设多渠道的行业宣传窗口,加强行业宣传推广和正向引导。

    (六)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健康产品和化妆品行业人才、技术、法律法规、职业技能培训,开展人才交流,提高全行业人员队伍素质和业务水平。

    (七)组织制定健康产品和化妆品行业质量规范、技术规程和服务标准,依法依规参与地方或国家有关行业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协助建立完善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产业服务及质量体系建设。

    (八)依法依规经批准举办健康产品和化妆品相关专业、专题报告会、研讨会、经验交流会、展销会、展览会等活动,帮助和指导会员企业提高管理水平,提高我省健康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组织国内外的参观、参展和考察等活动,开拓视野,拓宽思路,促进我省健康产品产业创新发展。

    (九)组织会员开展健康产品和化妆品及健康教育、消费教育等社会公益活动。

    (十)承办法律法规授权、政府部门委托及章程规定的有关事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须经批准、授权、委托或备案后开展的事项,依法依规经批准、授权、委托或备案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单位会员是本会的主体,个人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本会的活动。单位会员更换代表,需向协会书面报告。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应报协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应持有营业执照(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需提交相关许可证)等相关证件,从事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健康产品与化妆品研发、生产、销售及配套服务,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为在本行业或相关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的专家和管理人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1.个人会员提交相关身份证明材料,2.单位会员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单位介绍。

    (三)经秘书处审查;

    (四)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工作具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宣传并参与本会的各项活动;

    (七)为本会的发展献策出力;

    (八)联络方式更改时及时通知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由本会给予除名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冒用本会名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给本会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制定和修改选举办法;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审议本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2年至少召开1次,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程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有1/5以上的会员或者理事会提议,须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或决定须经全体会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须以无记名方式表决,并经全体会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一)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

    (二)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

    理事会的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三)热心并积极支持行业协会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产生程序: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1个月,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新一届理事候选人,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是: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5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须经全体理事会人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理事会,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理事。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一条  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须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从事本行业3年以上经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行业内有良好声誊;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九)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会员单位的人员担任,不得是近亲属,或者具有其他利害关系。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负责人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临时会员大会和临时理事会会议,均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第四节  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

    第三十八条  办事机构是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本会内设机构。

    第三十九条  本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  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须严格遵守本会章程,接受本会领导,执行本会决议。对外开展活动时,必须冠以本会的全称,其简称和译名由理事会规定。分支机构不得另起其他名称,不得另订章程、标识。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2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大会、理事会,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其行为损害本会以及公共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审查本会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四)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五)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报告理事会,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交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8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50000元;

    (三)理事、监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0000元;

    (四)一般会员每年交纳会费5000元;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合法合规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七条  本会建立专职人员聘任及其管理制度,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八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五十九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表决通过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五条  本会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3年12月20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组织机构


    云南省健康产品和化妆品行业协会入会邀请函

    各有关单位:

    云南省健康产品和化妆品行业协会成立于2023年12月,是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由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沃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云南植物药业有限公司等14家企业自愿发起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协会目前共有会员单位100余家,涵盖了我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多个领域。

    协会的成立旨在发挥“服务、自律、协调”的功能作用,围绕药品、化妆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三品一械”,以“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服务宗旨,以“推动我省生物医药和大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为使命,搭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维护会员单位及医药企业的合法权益,反映企业的问题、困难和合理诉求,协调企业同政府的关系,协调行业内生产、流通、使用、科研等方面的关系,制定行约行规、提高行业自律,开展咨询服务、业务培训和健康教育公益活动,进行认证评估、标准制定,举办展会、出版刊物,促进合作交流,充分发挥行业优势,推动我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为满足会员的服务需求,更加精准、专业地为会员服务,协会还将成立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监督管理研究、中药与民族药、化妆品香料香精、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生物制品、口腔清洁护理用品、检验检测、医院制剂、药物临床等专业委员会

    诚挚邀请各从事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健康产品与研发、生产、销售、使用及配套服务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相关单位加入本会,共同在健康产品和化妆品领域,凝心聚力,合作共赢,携手书写新时代云南省生物医药和大健康产业精彩华章!

    会费缴纳标准如下:

    (一)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

    (二)理事、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三)企业会员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如有意愿加入协会,请填写入会申请回执,加盖公章后将回执发至协会秘书处。联系人:李江映,电话:18187821780(微信同号),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科高路1612号火炬大厦617室。

     

    附件:云南省健康产品和化妆品行业协会入会申请回执    .doc

                    

                

     

     云南省健康产品和化妆品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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