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开展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10月20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开展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6年2月1日起,在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试点通过电子标签方式标注化妆品中文标签,并配套《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要求》等。试点工作为期3年。海南离岛免税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可按照《通知》要求执行。
化妆品电子标签是指通过一定的电子化存储机制存储的化妆品中文标签相关内容,以及通过信息化系统生成的相应二维码。电子标签应当具备便捷识读功能,能够被消费者使用智能手机安装的常用通讯或支付软件以扫码方式直接识读,获取产品中文标签信息。
此次试点工作旨在进一步优化化妆品标签管理工作,满足消费者知情权和适老化需求,服务企业生产经营便利化,助力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通知》指出,化妆品电子标签是化妆品标签的组成部分。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应当符合《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要求》的规定,并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建设化妆品电子标签系统。
《通知》要求,参与试点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本辖区实际明确试点期间监管要求和监管措施,遴选确认试点企业并在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官方网站及时公布试点企业名单,稳步推进本辖区试点工作,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形成规范、高效的化妆品电子标签应用管理模式。国家药监局信息中心、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根据试点工作需要,优化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功能,为试点企业的化妆品电子标签信息提交工作提供技术支持。